| 索引号: | 11341800MB0B29268J/2026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6-05-07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10:41 |
| 发文字号: | 池公管〔2026〕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
关于印发《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公管〔2026〕11号
各有关单位: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提高定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要素等事项,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负责定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二章 评标活动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评标报告除载明法定内容外,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提供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控制能力等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和奖项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定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综合定标法等。不得采用摇号的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上述定标方法或其他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设定定标因素,定标因素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学习相关文件资料、宣读定标工作程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听取评标情况汇报、开展澄清、说明及补正、依法确定中标人、出具书面定标报告等。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统一保存定标过程中的书面和影音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招标人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有关工作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
第十九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过程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监督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评定分离”工作。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评定分离”工作提供平台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